成都市武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关于2027年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 市场调研公告

时间:2026-10-12 信息来源:本站 点击: 1次

成都市武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日常工作需求,拟开展2027年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采购工作,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采购项目的质效管理,依法实现采购目的,拟就本项目所涉的资金预算进行市场调研,诚邀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提供市场参考价。

提供参考价的供应商按照附件1表格填写相关内容,并根据实际情况提供如下材料:①若为企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换证的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②若为事业法人: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人登记证书”;未换证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③若为其他组织:提供“对应主管部门颁发的准许执业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④若为个体工商户:提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⑤若为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⑥具备的特殊资格条件证书,于2026年10月19日17时(北京时间)前按下述递交方式完成递交,逾期未递交或未按要求递交的,我中心有权不予接收或视为无效响应。

具体递交方式为:电子文档: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上述所要求的响应资料加盖公章并扫描发送至指定邮箱wuhoucdcjyk@126.com),同时发送一份可编辑的报价表。联系人:周老师。

注:本阶段所收集的信息仅系作为本项目预算编制的市场参考依据,不构成任何形式的采购承诺。最终采购方式及预算金额将以正式发布的采购文件为准,且本次调研结果不作为评标依据(中标依据)。

 

 

 

一、采购清单及具体参数

附件1:2027年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采购项目清单

注:(1)本次报价包括但不限于货物、软件、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图纸资料、技术服务,包装、运输、装卸、保险、税金及附加、代理费用,货到就位等验收合格之前和质保期内的售后服务的一切税金及附加和费用。

(2)前述引用的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以及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若在采购公告发布后有新版本或修订版本出台,则均以最新有效版本为准。

 

二、商务条款

2.1付款方式

本项目结算费用按实际使用量分批次支付。采购人收到每批次货品并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开具相应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在收到供应商提供的真实有效、合法等额的发票后,达到付款条件起10个工作日内以转账方式支付当批次价款给供应商。

注:(1)如供应商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供或迟延提供发票及相关支付凭证材料,则采购人有权延迟或拒绝支付合同相应款项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2)乙方供应商变更收款账户的,应当在变更后1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采购人,因供应商未及时通知导致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在变更通知到达采购人前,采购人按原账户信息进行价款支付的,视为已完成支付义务。

(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供应商应实时计算合同已经产生的全部价款,当合同实际产生金额达本项目预算金额的80%、90%和100%时,供应商应在【15】个工作日内告知采购人;当合同实际产生金额达本项目预算金额的100%时,供应商应停止供货,否则视为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对超出采购预算的部分拒绝支付。

2.2 交货

1.供货期限:自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每次交货前,采购人需向供应商提供当批次采购清单,供应商在收到采购人提出的采购清单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交付,特殊情况双方另行协商。

2.供应商须按订货的品种、数量配货,送货到指定地点:成都市武侯区星狮路818号大合仓星商界B区1栋4单元检验科。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包括本合同约定的全部货物及其附(辅)件、资料(若有),并附发货清单和签收单,以便验货核对。

3.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应为全新的未开封产品,完全满足国家规范、本项目采购/比选文件、《投标/响应/比选申请文件》应答(或承诺)及本项目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要求,全部产品均须具有产品合格证。

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涉及商品包装或快递包装的,须参照财政部等三部门联合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要求执行。

5.供应商须提供全新的货物(含零部件、配件等),保证货物在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之前表面无划伤、无碰撞等现象,并且能够正常使用。

6.供应商货到现场,采购人不负责提供货物仓储地,由供应商负责货物保管工作,货到现场但在验收合格前造成的遗失、损坏等问题,由供应商承担。

7.若在配货包装、运输过程中,造成货物短缺、差错、丢失、损坏等情况,供应商应负责无条件调换、补缺。

2.3 履约验收

1.采购人于每批次货物交货后且收到供应商的验收申请之日起【7】日内按采购/比选文件、供应商《投标/响应/比选申请文件》承诺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验收。采购人、供应商双方如对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的约定标准有相互抵触或异议的事项,由采购人在采购/比选文件和《投标/响应/比选申请文件》中按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比较优胜的原则确定该项的约定标准进行自行分段验收。

2.采购人可以视项目规模或复杂情况聘请专业人员参与验收,大型或复杂项目,以及特种货物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参与验收。

3.货物验收时,双方共同确认货物与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是否一致。供应商应承诺在供货时提供由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就本项目所交付货物出具的检测报告复印件,其内容须涵盖供应商对标的物投标(响应)的全部参数内容,以供采购人验收所供货物是否符合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及合同要求。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做出现场记录或在验收清单上注明具体验收情况,由双方签字确认,此现场记录或验收清单可用作补充缺失货物、更换损坏货物的有效证据。供应商不能完整交付货物、附(辅)件和资料的,视为未按合同约定交货,供应商负责补齐。

4.本项目如涉及货物的知识产权的归属和处理的,供应商在交货时应保证货物的知识产权完整无瑕疵,采购人验收合格后货物的知识产权全部归属采购人,如果采购人收货后发生知识产权争议,供应商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5.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验收合格后由供应商转为采购人承担。

2.4 采购人的权利和义务

1.有权依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进行验收。

2.配合供应商完成相关项目实施工作。

3..根据采购/比选文件、投标/响应/比选申请文件、合同约定和履约验收情况向供应商支付应付费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采购人承担的其它责任。

2.5 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

1.应按照合同要求履约,充分合理安排,确保提供的货物符合合同有关要求,不进行违法转包及分包。

2.接受项目行业管理部门及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配合采购人的履约验收,并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所有协调工作,根据采购人要求对未按照采购/比选文件、投标/响应/比选申请文件及合同约定执行的部分进行整改。

3.根据本合同约定向采购人收取费用,并有权在本项目管理范围内管理及合理使用。

4.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由供应商承担的其它责任。

2.6 违约责任

1.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收货物或拒付货款的,采购人应向供应商支付拒收或拒付货款0.5%的违约金。

2.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向供应商支付货款的,除应及时付足合同款外,应向供应商偿付每日逾期付款利息,具体利息计算规则为:应付而未付款总额×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65×具体逾期支付天数。但若因财政年终决算关账或财政资金未下达等客观原因导致采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相应款项的,不视为采购人违约,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3.供应商所交付的货物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拒收并按对应货物金额的5%向供应商收取违约金,同时按照以下任一方式继续处理:

①要求供应商限期重新完成货物交付;若未在前述整改期限内完成交付,则采购人有权向供应商另行收取对应货物金额20%的违约金并解除合同,同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利息。

②直接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利息。

4.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交付货物的,每逾期1日,供应商向采购人偿付相应货物金额0.5%的违约金。如供应商无正当理由逾期达15天,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采购人解除合同的通知自到达供应商时生效,同时供应商应向采购人另行支付相应货物金额20%的违约金,并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货款及其利息。

5.如任何第三方经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决有权对本合同所涉产品主张权利,由供应商承担经济责任的,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返还已收取款项及利息,同时供应商还应另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3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采购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差旅费等费用。

6.供应商未按照《投标/响应/比选申请文件》承诺和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每出现一次违约,供应商应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2%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并按照采购人要求限期整改。出现2次以上违约或未按采购人要求整改的,采购人有权直接解除合同,解除通知自到达供应商时生效,供应商还应另按本项目预算金额的20%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

7.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单方面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否则违约方应承担本项目预算金额20%的违约金;其中因违约方擅自变更或中止合同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继续履行损害守约方合法权益的,守约方保留直接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权利;且该权利的行使与否均不影响对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的追究。

8.供应商违反保密义务的,采购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赔偿本项目预算金额20%的违约金,且有权要求供应商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款项及利息,供应商及涉事人员还需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9.供应商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分包、转包,否则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同,并要求供应商停止分包、转包行为,同时有权要求供应商承担本项目预算金额20%的违约金。

10.合同签订后,若发现供应商在本项目中存在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中选等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供应商退还已收取的费用及利息。

11.供应商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采购人因诉讼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保全保险费、差旅费、公证费、鉴定费等费用。

12.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采购法律法规变化、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或上级部门发布新的规范性文件或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变化(包括但不限于采购人年度整体预算或项目预算被调整、采购需求必须调整等情况),导致本项目采购任务取消、采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者继续履行会违反上述最新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则采购人有权无条件解除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其中因履行合同的客观条件变化导致继续履行有违公平、公正原则的,双方均有权选择终止本项目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注:(1)除另有约定,本文件所称“利息”以合同订立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从采购人支付之日起计算。

(2)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供应商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触发多项违约责任条款的,采购人享有单方选择权,即采购人有权决定适用其中某一具体条款向供应商主张违约责任,供应商对此不得提出异议,并应当严格按照采购人所选择适用的责任条款内容全面履行相应义务。本条款所述的选择权行使不影响采购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法定权利,亦不免除供应商因该违约行为所应承担的全部法律责任。

(3)供应商存在前述违约情形且采购人存在未支付给供应商款项的,采购人有权在未付款项中直接扣除违约金及损失,若扣除后仍不足以弥补违约金及损失的,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就不足部分予以补足。

2.7 争议解决方法

1.因货物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双方经协商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采购人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由供应商承担。

2.在解释或者执行因本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经协商仍不能解决的争议,双方应选择向采购人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3.如合同当事人有争议的事项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履行,则在争议解决期间,合同其他部分仍应按合同条款继续履行。

2.8 其他条款

(一)不可抗力

1.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通报(若因通讯未恢复无法在前述时间内向对方通报的,则需在通讯恢复后次日向对方通报)。

2.在取得有关机构的不可抗力证明或双方谅解确认后,双方可就合同是否延期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进行协商,经协商5个工作日后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3.确定由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双方免于承担赔偿责任,但采购人、供应商中任何一方违约后发生的不可抗力情形的,并不能免除违约方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

(二)权利瑕疵条款

供应商保证所销售的货物或其货物所涉任何一部分均未设置任何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亦不存在任何权属争议、司法查封、扣押或其他任何可能妨碍服务正常履行的权利负担或法律障碍。否则,采购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三)知识产权保护

供应商保证所销售的货物或其货物所涉任何一部分的权利无瑕疵,均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他合法权益。否则,采购人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追究供应商违约责任。

(四)保密要求

1.供应商对接触的采购人的数据、资料及采购人相关的业务和技术文档,包括但不限于政策、文件、采购人工作人员身份信息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以审慎态度避免泄露、公开或传播采购人的信息;

(2)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对有关信息进行修改、补充、复制;

(3)未经采购人书面许可,不得将信息透露或泄露给任何其他人。

2.保密条款为独立条款,不论本合同是否变更、中止、解除或终止,永久有效。供应商应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非因接受方失去其保密性质且为公众所知悉时止。

(五)售后(质保)服务

1.质保期内货物质量出现问题,供应商应负责三包(包修、包换、包退),质量保证期限为6个月(自对应批次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2.售后服务承诺:售后服务期6个月内(自对应批次货物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供应商须提供无条件退换货服务。

3.供应商保证提供的售后服务不低于其《投标/响应/比选申请文件》中载明的售后服务标准。

4.供应商应指定不少于一人全权全程负责本项目的商务服务、售后等技术服务工作。供应商变更负责人信息的,应当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采购人,若因供应商未及时通知所产生的一切责任和损失由供应商承担。

 

 

成都市武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2026年10月12日

 

2026.10.12(二修)附件-成都市武侯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2027年微生物检测试剂耗材市场调研公告.docx


(作者: 编辑: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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